各县区教育(教体)局,直属各学校(事业单位):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市人社局自今年起启用“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http://jxjy.jnhrss.gov.cn以下简称“市继续教育平台”)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我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以教师系列为主,非教师系列职称类别较多、人数较少,按照市人社局要求,中小学教师按原渠道参加继续教育,非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市继续教育平台”注册信息并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现将非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推进职称评审与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人社部《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2017年起我省职称评审须提报“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各县区、直属学校(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部署,扎实推进,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均严格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二、参加范围、对象
(一)参加范围
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教育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工读学校,下同)、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级教育部门所属教研室、教科所、招考院、电教馆、教育人才、资助中心、基地管理中心等。
(二)参加对象
我市教育系统非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自2017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自聘用当年起参加继续教育。
列入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今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三、学习学时、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每年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我市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学习周期,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
(一)公需科目
2017年度我市公需科目培训主题为“聚焦十大千亿产业,助力泉城双创发展”,主要内容包括《十三五“新结构经济学”发展与金融创新》、《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释放人才红利》、《实施<中国制造2025>的强基工程》、《来自量子世界的新技术》、《大数据的技术与应用》、《大数据、智慧城市与智慧交通》、《创业人生》、《一起学创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策略》、《旅游、文化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经验》及《我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前景及案例分析》等课程。
(二)专业科目
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实施。卫生技术、会计、出版等系列按原渠道参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其他职称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今年暂不考核专业科目成绩,拟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提供近五年参加继续教育各种有效证明的原件,待全市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出台后统一规范。
四、工作流程
(一)信息采集
1.各县区教育(教体)局填写《主管部门信息导入表》(见附件1),明确“市继续教育平台”市县级管理员信息;确认并完善《用人单位管理员信息表》(见附件2),并于8月28日前将电子版报送至邮箱:jnjsjy2013@163.com。“市继续教育平台”用人单位管理员原则上为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平台管理员。
2.用人单位信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市县人社局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系统管理员可进入单位管理界面中(初始用户名:管理员身份证号、初始密码:身份证号后6位),按照市继续教育平台帮助中心(http://jxjy.jnhrss.gov.cn/info/432.jspx)提供的说明流程,下载《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表》填写并批量导入人员信息。办理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继续教育。
3.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平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注册流程说明》(见附件3)完成个人信息补充注册。
(二)公需科目学习
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市继续教育平台,选择相应的公需科目进行课程学习,学习时间达到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的,视为本年度公需科目合格,成绩记入本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公需科目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学时审验
1.提交材料
2017年度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应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任务,打印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专业科目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行业未明确规定的提供近五年参加继续教育各种有效证明的原件,与职称评审材料一并上报审验。
2.责任分工
(1)用人单位须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进行初审,完成本年度公需科目学习的,单位审验并加盖公章。
(2)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所属人事代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3)高、中、初各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申报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验确认。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拟报省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验确认。
五、有关要求
(一)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直属高中阶段学校、事业单位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域内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省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学校按照单位地址所在县区地域划分的原则参与继续教育。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中小学校长(园长)、事业单位负责人是继续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责任部门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实施,要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相关工作的过程指导与监管,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继续教育单位及个人信息采集、注册、培训组织实施、学时学分打印及审核、数据安全等工作。
(三)专业技术人员要正确理解继续教育的意义,避免功利思想和形式主义。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及行业组织的各类专业科目学习,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
未尽事宜,请与市教师教育中心联系。
联系人:刘涛、程珊珊
联系电话:81911855
邮箱:jnjsjy2013@163.com
济南市教育局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