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前提下,各项工作要达到统一、有序、简化、优化的要求。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3.学校党政工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能设“当然代表”。
4.教职工代表名额按照教职工人数确定,一般在20%~30%左右。
5.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
6.代表的产生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
(2)各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处室教职工直接选举,半数以上才能当选。
(3)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4)按照选举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组,民主选举正副组长。
7.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遵守师德规范,为人师表。
(3)具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和一定的民主管理能力。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5)代表群众的利益,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
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提出建议和批评。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工作。
8.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学校内调换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罢免或撤换代表,需由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得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的教职工代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消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9.代表的培训
学校工会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教代会的有关知识。
10.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2)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二)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代表。
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立案原则为一事一案。
4.提案由一人或几人提出,也可以代表组名义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等内容。
5.提案的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提案小组或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是否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小组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及时(一般在一个月内)做出解答或处理。
6.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和落实的情况。
7.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由教代会存档备查。
8.提案小组或工会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9.对没有立案的提案,提案小组或工会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教代会召开的程序
学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召开教代会应做好四个阶段的工作:
第一阶段:做好筹备工作,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第二阶段: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召开主席团会议。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第四阶段:做好会后的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教育工会。
召开教代会的程序如下:
1.宣布会议开幕,致开幕词。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行政有关报告和提交大会的有关议案。
3.听取上次会议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4.代表组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
5.代表进行大会发言,对校长工作报告和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组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讨论通过教代会专门小组成员名单草案。
7.通过大会决议和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8.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9.闭幕。
(四)各专门小组的产生及工作
1.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而定,设提案工作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等。
2.每个专门工作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其成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人员参加。
3.专门工作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
4.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和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等。
(五)闭会期间对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
1.教代会应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教代会闭幕之后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处理。民主管理联席会每年不少于两次。
2.民主管理联席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工会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各代表组组长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3.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处理的问题应是临时性的、同教代会职权有关的重大问题,如:根据新的情况对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决议做出的修改补充,检查教代会有关方案或决议(分房、晋级、职称评定)的落实情况。
(六)修改大会决议的程序
1.大会闭会之后,如出现教代会所通过的决议或做出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经学校党组织同意,由学校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有关决议的具体建议。
2.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对行政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在基本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修改,并在下次教代会上说明情况。
3.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问题,也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审议,修改原有决议。
二、教代会行使的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二)审议通过权;
(三)审议决定权;
(四)评议监督权。
济南师范学校工会
200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