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宣传工作是党和国家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认真完成。宣传处要经常分析宣传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宣传工作任务,策划、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第二条 宣传工作要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政治辨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以正面宣传为主,努力发挥好喉舌和舆论引导作用,树立学校良好形象,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条 宣传工作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严禁发表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坚持实事求是,严禁道听途说、似是而非、无中生有,严禁主观臆造,失实报道。
第四条 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防止泄露党和国家机密。
第五条 认真执行党的新闻工作方针和遵守党的新闻工作纪律;适应新闻宣传的要求,增强宣传作品的时效性、可读性,增强说服力、感染力、讲实话、鼓实劲、求实效。
第六条 宣传工作要注重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掌握师生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反映,把握实情,有的放矢地解决师生关心的问题;及时全面摸清师生的思想状况和愿望要求,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第七条 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努力将学校发生的重大事件、校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各部门组织和举办的各种活动、师生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新风新貌等形成新闻作品向校外新闻媒体投稿并争取发表。
第八条 规范校内新闻宣传工作。对校内直接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广播站、报纸、刊物、新闻网站播发或刊出的宣传作品予以把关。
第九条 将全校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向有关新闻单位通报,并负责来访记者的接待工作。
第十条 宣传处要建立健全例会制度,重要事情要集体讨论,及时交流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宣传处在每学期初要研究部署宣传工作任务,明确宣传工作重点,具体落实责任分工,保证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十二条 宣传处的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和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并用以指导工作。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着眼于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主观世界的改造,形成积极探索和求真务实的风气。
第十三条 宣传处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考核制度。要进行经常性的、严格的、全面的考核。考核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综合要求,主要考核理论学习、业务学习、思想政治觉悟、道德精神面貌情况、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完成工作职责的能力、奉献精神、工作态度和业绩等。年终考核要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并按学校的规定进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