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服从考场管理,不得对监考教师有不礼貌的行为。
(二)考生应至少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准备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能交卷。交卷后,必须离场,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入本考场或其他任何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影响其他考生答卷。
(三)考生必须在考前五分钟整理好自己的应考物品,除必要的书写工具外,课桌上不能放有任何书籍、记录本和纸张。若自备草稿纸,每场次不得多于两张(8开空白纸)。理科科目考试,学校发放草稿纸,不需自备。考试期间如需增加草稿纸,必须在监考教师监督下进行。
(四)不得携带手机、传呼机、有储存记忆功能的工具进入考场。
(五)不得在课桌或附近的墙壁上涂写任何文字及图画,否则按作弊处理。如发现课桌或附近的墙壁上已有文字及图画,应在考试开始前,向监考教师说明,未说明者一经发现按作弊处理。
(六)教室前后黑板在考试期间必须保持清洁,不得留有任何字迹及未擦干净的字迹。
(七)考生须在考试铃声响后方能答卷,答卷前,按规定在密封线内填上班级、姓名、学号,不得在密封线外或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
(八)只准用蓝、黑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答卷,不准用铅笔(作图除外)或其他颜色的笔答卷,不得携带胶带纸入场。
(九)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擅离座位。除有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考场,不得向其他同学借用任何物品。
(十)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左顾右盼,不准高声谈笑、喧哗。
(十一)考生必须独立答卷,不准夹带小抄、夹带材料、偷看他人试卷、偷看夹带材料、互相商量、交换试卷、交换草稿纸、交换文具等,不准以任何方式传递有关考试的信息。
(十二)如遇考题字迹不清或印刷有误,考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或在任课教师巡视时询问,但不能要求解释题意或给予启示。
(十三)不得协助他人违反考场纪律。
(十四)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必须停止答卷,听从监考教师安排,将试卷上交并立即退出考场。凡在此期间,继续答卷或借机旁窥、抄袭、交头接耳、传递考试信息者,按违纪处理。
(十五)在考试期间,考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得对监考教师有不礼貌行为。
(十六)考生不得冒名顶替参加考试,否则替考和被替考者均按违纪处理。
二、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一)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认定和处理
考试过程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并作如下处理:
1.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取消本场次考试资格,该科成绩判为零分。
2.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者,通报学工处,并在学年评比中对相关考生及所在班级作出相应处理。
3.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规则》第二、三条规定者,监考教师应督促其执行规定。
4.违反《考场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者,监考教师应及时批评制止。
5.提前完成考试后在考场附近喧哗,影响其他同学考试或擅自进入本考场及其他考场者,监考教师应立即作出适当处理,保障考试顺利进行。
6.有其他明显影响考试秩序和他人答卷行为者,监考教师应立即给予批评制止;对情节恶劣的,由监考教师通报教务处和学工处处理。
(二)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规则》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检查组(由教务处和学工处人员组成)将作弊情况上报校长办公会。
学校对作弊考生作以下处分:
1.全校通报批评。
2.该学期操行等级判为不及格(该项考核不及格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并给以记过处分。
3.该科成绩判为零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一至三年级的学生在第三年、四至五年级的学生在第五年,经本人申请,学校根据其表现研究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4.取消本学年该生及所在班级的评优资格。
5.对认识态度不好的作弊考生,学校将加强教育并做出进一步的处分决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