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01-02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为贯彻《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文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方便家长”的原则,按照省市教育收费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高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一)学费 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所有收费标准执行济南市物价局的管理规定。

(二)住宿费 为在本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三)教材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外,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普通本、专科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的学生等收取教材费。

)考试考务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由学生或其他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  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由学生或其他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学生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二)代收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要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按照本规定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每年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按照《教育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教育部、物价局、财政局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学校在每年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的收费标准。

四、加强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时间网上报送收费年报并公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五、加强监督检查

收费管理坚持一把手负责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严格内部审计,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立即向学校党委汇报,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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