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需退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写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学工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缴、退费手续。
一、情况通报
学生报到入学后,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将学生收费信息和缴费、欠费明细通报给各学院,以便各学院掌握学生缴费、欠费情况,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学生按规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退学试读的,由学生本人凭教务处证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有关学费的补交、退还、调整等相关手续,以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二、欠费处理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和办学秩序,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对欠费学生(包括新生和在校生)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教务处、相关学院暂缓办理学生注册及相关手续。
(二)图书馆暂缓办理图书借阅证。
(三)学校及学院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先优评选资格。
三、退费金额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月计退专业注册学费,按未修读学分计退学分学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退宿期间无用品占用宿舍,办理退宿手续的,高校不得收取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学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学生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高校统一安排实习,但学生坚持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高校不予退还学费。
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高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
四、责任要求
由于学费收入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建设、发展和资金正常运转,各学院应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学院院长为本单位收缴学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上缴。
对因违反以上规定或失职致使欠费学生在学费尚未缴清前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