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质基础。
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为学校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和助力。
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科研教研课题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建立资产管理分级责任制,完善学校资产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建立资产使用和评估制度,加强学校办学资源利用的节约、集约全过程管理。加强全校资产统筹,改进物资设备的管理。加大对采购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各类土地、房屋、物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加强各种教学用房及其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提高使用效益。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 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 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
(二)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批量采购且单价200元(含)以上的家具被服装具;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价在100元(含)以上且总台件在50件(含)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业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等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如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土地及植物、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一)总务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安全和完整;
3、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4、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5、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6、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
(二)各学院、处、室、馆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院、处、室、馆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3、各使用部门要指定专门资产管理人员,承担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负责办理本部门物资设备的申购、验收、登记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总务处备案。
1.总务处管理全校的房屋、构筑物 (01类)、 植物(02类) 、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 (04类-16类,05、08、09、11类除外);
3.基础教育学院管理实验类仪器仪表(03类)、体育设备(08类)、部分标本模型(09类);
4.艺术教育学院管理部分艺术教学设备(08类)、标本模型(09类);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同期同种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七)己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十)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总务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1、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总务处会同财务、监察、审计及使用单位成立论证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总务处负责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签订、管理合同,依法履行合同。
2、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总务处应会同购建部门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二)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济南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总务处按照资产处置相关程序组织回收、处置。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处置由总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使用、保管、维修保养由使用部门具体负责。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大批同类物资(经过论证),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总务处配备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归档。
(三)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物相符。总务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帐;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准确记录本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
(四)校内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
(五)对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固定资产的收入,总务处有权代表学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人员异动包括离退休、调出学校、辞职、自动离职、离岗退养、在岗死亡等离岗人员以及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机构异动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属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进行合并、分离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
(一)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离岗前应将所经管和使用的设备、家具等资产移交给本部门接替人员,由资产管理员按《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负责资产变动的录入提交、移交等一系列工作。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二)调出学校、辞职、自动离职、离岗退养人员,应在离校前与原部门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原部门资产负责人有责任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并及时向人事处通报有关情况。
(三)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催还和清缴手续工作由原部门负责,在人员离岗后两个月内完成。
(四)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先办理资产的交接工作。各学院、中心、有关处(馆)资产管理员在核实帐目后应及时督促调出人员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并同往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
(五)学校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发生合并、分离或重组等机构调整经学校批准,持批件到总务处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未经总务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调动资产。机构异动后两周内,接收部门应将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名单报总务处,由总务处安排双方交接时间、办理交接手续,以便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原部门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与接收部门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原资产管理岗位。
(六)如因异动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或因有关责任人失职、把关不严而导致资产流失的,学校将按照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如因机构调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导致资产流失的,在明确原管理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后,将根据情况追究责任。
1、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损坏,应予以赔偿: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及器材;擅自将固定资产或器材公物私用;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管理或指导人员失职;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固定资产及仪器设备丢失事故,应予赔偿: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在校内(含家中及外出途中)造成物资丢失或被盗;教师出面为学生所借物品,学生毕业时未还;不执行固定资产借(还)制度,外调人员、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所借物品未还。
1、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损坏,一般按照直接损失部分的价格赔偿,因局部损失或丢失部件致使整体报废者,按整体赔偿金的60%赔偿。
2、对民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不论什么原因一律按原价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3、对一般的固定资产因不认真保管,造成损坏和丢失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原价赔偿;使用时间在1-3年按原价的80%赔偿;使用时间在3-5年按原价的50%赔偿;使用时间在5年以上酌情赔偿。
4、局部损坏,但可修复并能保证原技术指标,可赔偿修理费。
5、局部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经修理尚能使用,除承担修理费外,应按其质量变化的程度酌情计价赔偿。
6、事故责任者不是一人的,将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认识等情况,分别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就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责任不明者均摊赔偿费。
7、损坏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按10%一20%赔偿外,还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发现损坏、丢失,须如实报告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2、损坏、丢失事件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由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提出主导意见,交总务处确定。
3、赔偿费的交纳为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者,教职工从工资中扣除,学生必须在毕业前付清。
4、若赔偿为实物赔偿,实物须经使用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5、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费一律交财务处,按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维护。
(四)对固定资产及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不及时报告的责任部门,除对责任人按规定处理外,将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通报批评。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