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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申诉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诉主体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以下简称申诉人)。
申诉客体是学校或者学校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被申诉人)。
第三条申诉事项包括:
(一)认为被申诉人有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不服被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被申诉人有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申诉时限为自接收到有关本人相关处理决定或者发现被申诉人有侵犯教职工自身权益的行为后90天之内。
第五条申诉程序是:
1.由教职工本人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申请必须具备下列要件:申诉名称(要求变更、撤销或者中止被申诉人某决定或某行为的申诉申请)、申诉理由和依据、事件过程描述、申诉要求,可附有支持申诉成立的相关佐证资料。
2.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自接收教职工申诉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确定是否受理教职工申诉。
3.不受理申诉申请的,由学校教职工申述委员会出具书面通知,向申诉人说明不支持申诉的理由,并告知申诉人其他反映其要求的方式。
4.决定受理申诉申请的,启动调查过程。在15个工作日内,依据调查结果召开会议决定申诉处理意见,并向申诉人书面反馈会议决定。必要时,可召开包括申诉主体和客体在内的听证会议,听取主体客体双方的证言证词,由申述委员会根据两方对事实的陈述,依照相关规定,讨论并表决产生处理意见。
第六条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述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部分处室负责人以及教代会执委会成员组成。负责决定是否受理教职工申诉、进行申述调查、召开申述听证、作出申述决定。
教职工申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申诉人对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述决定不满意的,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教职工申诉成立(受理)的条件是:
1.有事实根据
2.有法规或者是学校制度的依据
3.处理决定责罚不相符
4.处理决定不合乎既定程序
第八条学校和学校内设机构以及其他教职工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九条申诉人在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决定前,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调查自行结束。
第十条申诉人有权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申述回避。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对申述人的申诉事项应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后,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变更原处理决定;
(三)撤销原处理决定;
(四)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五)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研究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