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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章程
序 言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于2011年4月在济南师范学校和济南幼儿师范学校合并的基础上建立。2012年7月,经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济南广播电视大学并入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济南师范学校创建于1902年10月,历经山东大学堂师范馆、山东师范学堂、山东优级师范学堂、国立山东高等师范学校、山东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山东省立济南师范学校等历史阶段;济南幼儿师范学校创建于1952年;济南广播电视大学创建于1979年。
学校秉承“传承、创新、发展”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建设“环境优美、设施先进、管理科学、特色鲜明”的现代化高等专科学校,力争成为全省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师资和管理人才的培养中心、培训中心、科研中心和济南市全民学习公共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简称济南幼高专;英文名称为Jinan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简称JPE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丹桂路2011号,学校设有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丹桂路2011号)、明湖校区(济南市明湖西路817号)和华山校区(济南市工业北路235号)三个校区。
学校网址为http://www.jnygz.com
第四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和济南市共管,以济南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教育内涵发展和办学质量提高为核心,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规律,努力实现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十条 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培养“富有童心、充满爱心、气质优雅、素质全面”的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师资和社会需求的合格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巩固和发扬在教师教育、教育研究等方面的传统优势,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新的学科和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以远程开放教育等多种方式,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设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中外合作办学章程和协议,明确办学宗旨,维护学校权益,履行办学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服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变革为先导,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按照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加强学校与地方政府、相关企业、科研院所及小学、幼儿园的合作与交流,组建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等多个联盟,推动学前教育专业、小学教育专业集团化发展,增强社会服务功能,自觉参与推进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发展社区教育,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教育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发挥文化优势,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大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三章 治理体制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校长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则和方案;
(三)评议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四)审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教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评定对外推荐、对内引进的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
(六)审议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规划;
(七)审议和鉴定学术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
(八)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学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组织和校内各民主党派,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管理和运营。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利于加强管理和合理配置资源等原则和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学院和学术研究机构(包括部、所、中心等),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可设置若干教学部、教研室。教学部、教研室的设立、调整与撤销,由学院提出意见和具体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具体职责是:
(一)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
(二)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三)在学校的部署下,实施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学生服务工作;
(四)对学院的内部机构进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核定、拨付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固定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作为学院的学术咨询和决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师选聘晋升及科学研究中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学生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学院党总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院院长和学术研究机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校长任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建设各类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团队精神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采取设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措施,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远程开放教育学籍的学生,按照国家开放大学或合作高校的要求,组织教学管理,办理学籍异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十七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或解聘、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奋敬业,努力做好教学、科研、管理、保障和服务等各项本职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以育人为本,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自觉加强思想道德文化修养,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六)遵守学术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七)聘约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并设立捐赠奖励表彰制度,弘扬捐资助学、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结合发展规划、办学绩效等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加强经济核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坚持勤俭办学,加强支出管理,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财经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保障资产的完整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知识产权。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的深度融合,为学校发展提供助力。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动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广泛争取公共支持,全面促进互动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密切与行业组织、中小学幼儿园、科研院所和其他教育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促进学研产用深度合作,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
理事会根据其章程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学校的访问学者、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为名誉校友。
第七十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校友总会。学校支持校友按照有关规定组建界别、地区、行业等校友分会。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宣传学校;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建设学校。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负责募集资金,接受社会捐助,增加办学资源;资助学生,奖励教师,服务学校建设。
教育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教育基金会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九章 校训、校徽和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童心童真童趣,同心同德同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外环为绿色,下边沿为书与荷叶的变形。外环内有学校中文和英文名称和学校成立的时间。中心图案是群山环抱中,一个荷花的造型,荷花造型的中间环护着小花蕾,下方三条线代表不断涌动的泉水。图示:
学校徽章为长方形,由徽志和中英文校名组成,用于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图示: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8月24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由校长签发,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以学校的名义发布正式文本,并向学校和社会公开。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依据本章程第七十六条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不得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