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纪委办公厅关于
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
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纪委、市监察局各派驻机构,市直有关部门纪委(纪检组),各高等院校纪委,各大企业纪委:
近期,中央纪委印发《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对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提出明确要求;省纪委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鲁纪办发电〔2013〕25号),对贯彻落实中央纪委通知精神提出了具体意见。为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坚决遏制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不正之风,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全体党员干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措施,确保中央纪委和省纪委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二、要严明纪律要求,做到令行禁止。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开展明察暗访,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顶风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问题予以通报曝光。
中共济南市纪委办公厅
2013年11月29日
济教监字〔2013〕13 号
济南市教育局
转发中共济南市纪委办公厅关于严禁元旦春节
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
年货节礼的通知的通知
直属各院校、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济南市纪委办公厅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济纪办发电〔2013〕10 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市教育局纪委监察室将开展明察暗访,对顶风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曝光,并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济南市教育局
2013 年12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