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校财务管理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字[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2〕488号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文件精神,为健全学校的财经管理制度,在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的原则下,强化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对学校的经费开支作如下规定:
1、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经费预算管理,对经办人提出的经费使用申请进行审查,提出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批。
2、所有经费报销时先由经办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分管财务领导、校长签字,然后交财务处长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
3、学习定期或集中发放的补贴,需人事处编制补贴发放表,由财务处审核,同时实施会签制度。财务处凭实施会签后的补贴发放表,将补贴金直接打入教职工的银行卡中。
4、10000元(含)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和经过学校招投标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材料等经费开支,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按规定签字报销。
二、为强化学校的经费管理,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1、对开支在50000元(含)以上的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凡未经招投标或将应该进行招投标而化整为零未进行招投标的,除财务不予报销外,要按照违规金额大小,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2、各部门拟定的经济合同文本,均应报财务处进行审计审签,并应根据《审签意见书》中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合同文本后签字生效。凡未经财务审签而签字生效的合同,按照合同金额的大小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3、严格执行学校的收费管理制度,各项收费除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外,一律使用学校统一的收据。财务处应每月进行收费收据的清点和结算。凡使用自制或自购收据收费的,按照私设“小金库”处理。收费必须由财务处及时存银行,不准在校外设置帐户,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当事人按照违规发生额进行处理。
4、各部门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应在主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5、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对上述规定的执行严格把关,对未进行会签或应经过分管校领导签字而未签字的,财务不予报销。如因财务人员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照经济损失额进行处理。
三、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重申以下规定。
1、学校招投标的项目,一般不付预付款,有特殊要求需要预付款的,必须由银行出具履约保函;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合同的付款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造价的90%,保修(质)期满一次结清(质保金或保修金不计利息);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分批付款的方式。
2、各部门要及时清理往来帐款,对学校的借款,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负责制度,所有借款要在一个月内归还或结帐。不按时归还或结帐的,不再办理新的借款直至归还和结算原借款。因未归还或结算原借款而不能办理新的借款所造成的影响,其责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
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纪委、财务处每年要进行一次审计,以便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学校的增收节支和廉政建设。
五、此规定自2014年10月10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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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十月八日